近幾年來智慧財產權逐漸受到重視,在各種報章雜誌、網路新聞上隨時可見相關報導,好比今年年初崧騰掃地機器人與iRobot最終以和解收場嘖嘖杯募資事件谷阿莫世足賽事件等,均受到大篇幅的報導,也因捍衛知識產權理念的崛起,所有公開的相關創作、產品等,一再的讓公眾放大檢視,像是健身界鼎鼎有名的館長,也被網友抓包爆抄襲事件,這些事件再再顯示台灣鄉民的素質漸漸提昇到知識經濟的時代,可喜可賀。

 

OK,前面只是引言,看看就好也順便回顧一下這些相當有名的事件。接下來,將正式進入本文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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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莫在6月初,PopSockets新創公司在美國ITC獲得了針對侵權產品的一般性禁止進口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何謂ITC及一般性禁止進口令各位讀者可以點此前往複習一下,該項禁止令禁止進口任何侵犯PopSockets US 8,560,031號專利產品,PopSockets的智財及品牌保護總監Kelly Frazier指出:「這些侵權行為在網路零售商及實體商店都很普遍,有數百家或數千家公司參與了這些仿冒行為。因此,很高興ITC同意我們的禁止令,且該禁止令對PopSockets是很重要的,原因一就是其侵犯了我們 ‘031號專利,原因二是這些侵權品並無使用任何PopSockets的商標,導致透過商標來扣押產品變得困難,所以最後決定向ITC主張我們的專利權利受到侵犯,而不是以付出高額代價來單獨在美國各地法院控訴這些侵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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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的讀者想看一下產品的,可以上PopSockets台灣官網看看。

 

最後Kelly Frazier亦說明,對於資源有限的新創公司來說,「很開心PopSockets公司內部高層的支持,才可以提供這樣的智財權投資,捍衛公司權利。」

 

嗯,台灣是否有這樣類似禁止智慧財產權侵權產品進口到台灣的制度呢?其實是有類似的,以專利法來講,早在2014年的時候便已增訂第97條之1至4條內容,便是屬於專利邊境保護措施的範疇,以下摘至專利法:

 

專利法第97條之1至4條

97-1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申請,同意其檢視查扣物。

查扣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專利權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9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廢止查扣:

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九十六條規定

    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

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

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

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

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97-3

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申請人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保證金所受之損害。

申請人就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保證金,被查扣人就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權利。但前條第四項及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優先於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損害受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保證金:

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由廢止查扣,致被查扣人受有損害後,或被查扣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被查扣人之申請,返還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保證金:

一、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由廢止查扣,或被查扣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被查扣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申請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申請人同意返還者。

97-4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台灣是得必須向海關提出查扣且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並於申請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當然,被查扣者仍可以前述兩倍相應的保證金而廢止查扣。其他相關規定,就有勞各位讀者去閱讀,不再贅述。

 

增訂至今,不知道台灣的專利權人是否有妥善運用此制度?如果有讀者有相關資料歡迎提供補充喔。除了專利,其實商標跟著作權也是有相當的制度。讀者可能會問,那我要到哪裡取得申請書呢?沒關係,版主都幫你找好了,請上財政部關務署書表下載網頁即可取得相關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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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a Hsing 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