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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專訴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為案例,透過導讀的方式帶各位讀者快速進入專利侵權判斷流程的世界,如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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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該案例為原告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產製、銷售之「妙煮婦真神拖」侵害I326208「拖把頭、該拖把頭之製造方法以及該拖把頭之製造設備」專利案件。

原告與被告各自主張的部分,筆者就不在此一一贅述,僅以法院判決書中陳述之內容,並輔以專利侵權判斷流程圖進行說明,其中所列之相關觀念及相關名詞讀者們可再進一步參考『智慧財產局 -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105年版)』。

 

解釋請求項

在解釋請求項這部分之前,法院係先將系爭專利(I326208)之技術內容(欲解決之習知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內容)、申請專利範圍分析進行整理說明,再依據原告被告雙方有所爭執的請求項文義不明的部分,給予釐清並確認其所代表之意義,進而解釋請求項

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方面如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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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如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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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解釋請求項部分,原告被告雙方在專利權範圍有所爭執之文義部份在「穿孔的內徑」與「內徑實質垂直設立」上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基於相關證據上作出了以下的解釋,如表3。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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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雖然可參酌說明書內容解釋請求項中之用語,惟不得將說明書中所載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倘說明書並無定義,則須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予以解釋。

而解釋請求項所使用之證據又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內部證據優先於外部證據。(讀者們可以參考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均未對這兩個文義進行定義,法院進而針對其他內部證據進行調查,在申請歷史檔案中以審委所舉之前案找到了答案,而原告當時所做的限縮就成了最致命的禁反言原則之適用。

 

侵權比對(文義侵權)

經由前述解釋請求項後,將進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產品之比對,用以判定在文義侵權成立與否。

比對結果系爭產品雖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之文義所讀取,但系爭產品並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如表4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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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雖有針對「內徑實質垂直設立」提出抗辯理由,但經法院查證後不予採證且經實際量測係爭產品小內徑傾斜角度θ約為12度,足證系爭產品之小內徑存有約12度之傾斜角,此角度遠大於合理的脫模度(約為3-5度),實屬明顯之「內徑傾斜設立的小內徑構成」,如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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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是否適用均等論

此部分針對文義侵權有其先天上不足的部分做適度的擴大,乃因專利權範圍係以請求項為準,惟欲於請求項以文字精確、完整描述申請專利之發明,有其先天上無法克服之困難,因此,為彌補請求項的語言侷限性,專利權範圍非僅限於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文義範圍),而得適度擴大至與請求項界定之範圍為均等的範圍(均等範圍)

前述申請歷史檔案中指出因審委的前案技術(被證2),於申覆修正前為「每個穿孔的內徑係由大內徑與小內徑構成」,修正後為「每個穿孔的內徑係由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大內徑以及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小內徑構成」,增加「內徑實質垂直設立」之技術特徵。

導致適用禁反言原則,使所稱「內徑實質垂直設立的小內徑構成」應不包含「內徑傾斜設立的小內徑構成」型態,不得再藉由均等論而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利權。職是,系爭產品適用禁反言以限制均等論,當然不構成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之均等範圍。

 

因此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案例著實的將專利侵權判斷流程走了一遍,藉此可以了解侵權判定流程外,亦可以學習到均等論之限制事項,是相當不錯的判例,直得讀者收藏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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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a Hsing 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