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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馥珍」商標申請案

 

前天,筆者正在看一些商標案件,剛好看到了該案「甜馥珍」的商標申請案,如圖1、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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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類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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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類別29)

讀者可能會想,「這不是指那個唱著小幸運、寂寞寂寞就好的田馥甄嗎?」,是的沒錯,申請人確實是利用「諧音」的方式申請商標,並註冊於茶類、果乾類商品上(全案仍在審查中)。

 

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第13款規定以「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是屬於不得註冊之情形。後有但書「經其同意註冊申請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想以上述情況註冊申請商標,除非有取得當事人同意許可一概不得核准

 

然而該案「甜馥珍」字義上並非「田馥甄」此人著名之姓名而是諧音,並無違本款規定,但商標審查基準中仍有訂定該類型「以他人著名姓名、藝名、筆名、字號之諧音」之審查重點

  • 有產生新奇獨特商業印象,而脫離指向某一特定著名人物意涵者,非不得註冊。(得註冊之情形)
  • 有不敬或侮蔑特定人之情形時,則應考量有無妨害公序良俗不得註冊情形。(不得註冊之情形)

 

本案「甜馥珍」申請註冊在茶類、果乾類商品上,且從其字義上來看似乎其為具有「甜味」、「香味」的茶類或果乾類珍品,又不會太接近直接描述商品性質,具有識別性,且有產生新奇獨特商業印象,脫離指向某一特定著名人物意涵,註冊的機率相當高。

 

 

「以他人著名姓名、藝名、筆名、字號之諧音」註冊案例與核駁案例

 

註冊案例

榴的華(劉德華),果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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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輕標(顏清標),釣魚用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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瀉停封(謝霆鋒),西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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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駁案例

塵水扁(陳水扁),吸塵器類。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中文「塵水扁」,與當今我國國家元首姓名「陳水扁」讀音混同,僅有字首「塵」與「陳」之別,且即如申請人所述會產生塵土被水扁之聯想,又元首為國家最高領導者,其名諱自應予以較高之保護,是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清潔用抹布、掃把、菜瓜布、清潔用鐵刷、食物壓泥器等商品,有使一般消費者產生對國家元首不尊重、揶揄之意,而致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有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爰依商標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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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a Hsing 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